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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司司长常晓村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谈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新举措
2005-10-28 13:15  文章来源:商务部科技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2005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国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打击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商务部科技司司长常晓村应邀参加了发布会,并就《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出台后,商务部将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回答了记者提问。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和配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间冰毒、摇头丸等合成毒品滥用问题的不断发展蔓延,我国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问题也日益严重。为全面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配合禁毒工作的全局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国务院 2005年8月26日以第445号令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8章45条,同时在附表中列管了23种易制毒化学品。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行的重要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依法严格易制化学品管理,保障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从源头上减少毒品生产,降低毒品危害,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谈到中国政府在进出口管理方面,以及打击非法流入渠道方面的新措施时,商务部科技司司长常晓村介绍说,根据《条例》规定,商务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商务部将采取三方面举措:

  一、要陆续出台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包括:1、《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规定》;2、《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管理规定》;3、《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4、《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特定国家”, 主要是指“金三角”地区,即缅甸、老挝等比较敏感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上述配套规章的出台落实,可以有效地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进入非法渠道。

  二、商务部建立中央和省市两级的出口审查管理体系。为了有利于限制非法,保护合法,商务部准备把不需要国际核查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许可。需要核查的则由省级初审后,报商务部核准。有的还需要转送公安部进行实施国际核查。这些措施的出台,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管理职能,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办理进出口手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简单地讲,就是说对于进口量大的第三类商品,可以在地方办理,对于需要核查的,需要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办理。

  三、商务部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是政治性强,涉及面广,敏感性很高的一项工作,也是一项系统的管理工程。作为禁毒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商务部愿意同公安部、安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商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不仅可以有利于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条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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