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主页
>
法律法规
>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规章
> 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2006-08-14 10:29 文章来源:
产业司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政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
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200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国法函〔2003〕2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商法函[2003]29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
查看用户评论
】 【
推荐给朋友
】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高燕就中国政府颁布《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发表谈话
2002-09-06 14:58
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高燕就中国政府颁布《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发表谈话
2002-09-06 14:50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2002-08-26 1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2002-08-26 14:59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管部门: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4093号
联系方式: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出口管制二处
电话:65197376/7371/7323 传真:65197926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3812号办公室
邮编:1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