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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易制毒化学品批复单领取注意事项
2005-06-20 09:41
  为方便进出口经营者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批复单(以下简称批复单),现将领取批复单注意事项重申如下:
  一、领取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至11:00。

  二、领取人员:进出口经营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在京人员代为办理)。

  三、携带材料: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领取地点:商务部科技司出口管制二处(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三条2号经贸宾馆315室)。

  五、特别注意:

  1、依据出口管制相关法规规定,进出口经营者应在批复单签发之日起30日内凭批复单领取相关进出口许可证,逾期自动失效。故请在批复单批复之日起30日内,领取批复单换领相应进出口许可证。

  2、来访人员请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份证连同介绍信或委托书),否则无法办理进入办公地点的登记手续。

  3、领取批复单后,凭批复单到商务部许可证事务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大街99号新隆基大厦5层,电话84095551)领取相应许可证。

  咨询电话:010-65197371、65197323

                                 六 处
                              20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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